例5:接例4,假如甲公司月初库存有同类产品500件,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均是550万元,于5月20日销售该产品200件,甲公司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货物的成本。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发出货物的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210 贷:库存商品210 甲公司发出库存商品的会计成本=(290+550)/(300+500)×200=210(万元) 甲公司发出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300+550)/(300+500)×200=212.5(万元) 应纳税所得调整额=计税成本-会计成本=212.5-210=2.5(万元) 甲公司在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差异额2.5万元做调减处理。 2.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形成会计和税务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核算要求自行确定,包括后进先出法,无任何限制条件。而84号文第十一条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即使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必须以存货的实际领用发出确实也是采取后购进的货物先发出为前提。当企业忽视限制条件的存在,使用后进先出法时,就会出现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 对于计价方法的变更,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390号文)的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收政策规定已基本一致,不再存在差异。 例6:甲公司对存货进行核算一直采用移动平均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决定从2003年1月1日改用后进先出法。2003年1月1日,该企业存货的价值为300万元,本年度购进40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500万元。如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存货的价值应为900万元。 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领用存货时,根本无法区分先进的存货和后进的存货。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甲公司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对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差异额应进行调整。 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发出存货的会计成本为:300+4000-500=3800(万元) 移动平均法计算的发出存货的计税成本为:300+4000-900=3400(万元) 即甲公司因采用后进先出法造成多计成本4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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