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338号 2001-10-1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财务核算规范、准确,认真履行纳税义务,1999年至今未发生偷税和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有固定经营场地,增值税税负处于本地区同类企业中较高水平,销售方式以批发为主。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为百万元版。 (一)固定经营场地产权属于本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二)固定经营场地产权不属于本企业,其上年销售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 (三)销售额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但经常发生销售货物单位价值在十万元以上业务(符合此条件企业在申请时要附以前发生此类业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为百万元版的企业,应如实填报《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表样附后),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批准后,上报省局。 三、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版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由各市自定。 四、各市要在11月10日前,将申请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版的企业的申请资料上报省局,11月30日前,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此项统计工作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省局已将该软件及其使用说明放置在广域网流转税处增值税目录下(75.16.16.3),请各市自行下载。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doc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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