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4号 2001-02-12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省局特制定了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协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责任心强,各级税务机关部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工作量大小,指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来函登记、协查、回复、报告等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协查任务。 根据省局机构改革及工作职能的划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的发票协查工作由省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省局稽查局具体承办,省局征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分局协办,各地可参照上述分工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局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办公室反映。 附件: 1、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2、协查函件登记簿略; 3、湖南省发票协查函件稽核情况统计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12日 附件1: 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 为了提高发票协查工作质量,加快协查工作进度,规范协查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所称协查是指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研组、807专案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国税局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机构直接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 二、收函 (一)无论是从互网上下载、还是由传真机传送、或是信函传递等各种途径发送到我局的各类发票协查函件,均交由省局稽查局专人登记(登记薄格式附后),并按接收日期有误码序编号,再交由主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协查。 (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发票协查函件,原则上应当打印,但因数量太多,也应当将主件打印出来,将附件及时下载保存在软盘上,并在标签上予以注明。 三、传递 (一)省局稽查局和各市、州国税稽查局都应当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设立电子信箱,并将电子信箱地址逐级上报省局。 (二)发票协查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子信箱传递,未通电子信箱的地区,则采用传真机传送,重大案情应专人报保送纸质案卷。 (三)负责接收信息的人员应当每天查看电子信箱,检查是否有协查信息,如因故不能及时查看,也应交由他人查看。 (四)所有传递环节都应当注明经收人、负责人、经办人姓名和日期。 四、协查 (一)所有发票协查函件等都应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协查,但其中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到长沙地区外贸投资企业的协查函件,由省局涉外分局负责协查,凡涉及我省开出的发票,应先到省局征管处进行核查,确属我省的发票,再由省局稽查局负责协查的人员发送到有关市、州进行稽查,如不属我省的发票,则按有关回复程序直接回复。 (二)各地稽查局接收到协查函件后,应接函件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认真进行协查,凡涉及本辖区开出的发票,先到征管科进行核查;各地稽查局、征管科不科拖延、积压、敷衍了事。 (三)协查取证要求: 1、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 2、开具或具取得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3、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和外销发票的复印件。 4、是否有出口货物出口电子信息。 5、信息内外销合同及运输凭证、货物入库凭证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6、增值税税款是否已经抵扣或办理退税。 7、问话笔录。 8、违法处理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以上八项内容应当如实索取并填报,凡复印件应当加盖被复印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 五、回复 (一)凡国务院打击出口骗税办公室、国务院出口退税调研组、807专案组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应由各级稽查局查实后,报当地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逐级上报省局稽查局汇总后函复。 (二)凡各省市自治区直接发往我省的协查函件,在省局转发之后,由各级稽查局查实,再由各市州稽查局汇总后,报市、州国税局局领导签批后,直接回复有关省市,并将回复材料及《协查函件统计表》抄送省局。 (三)各地在协查中,如确因案情重大或复杂,不能按时完成协查的,应当先行电话反馈信息,待继续查实后,再逐级上报。 (四)所有经办和审批人员对所报协查材料应严格把关,对未查清或有疑点的,应发回重查,严防虚假回函。 (五)协查函件由主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本案协查主办人员办理回复工作,并在《协查函件登记簿》上登记回复时间,以示销号。 (六)各市、州国税局直接回复外省市协查函的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省局稽查局的统一编号及外省市协查函的编号和名称。 2、本局的协查认定意见。 3、本规定第四条第3款所述八点取证要求明确的协查取证材料及相关复印件。 省局回复材料参照上述内容办理。 六、档案 (一)所有协查函件应当由协查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成卷,每函一卷,再交由协查函件登记人员统一保管。 (二)所有存档的协查函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省局稽查局的统一编号及协查函名称。 2、转发或接收的协查函件及附件(是电子数据的还应当用磁盘保存)。 3、市州和县市国税局的协查回函。 4、调查取证材料及相关复印件。 5、省局的协查回函(只限省局)。 6、协查函件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一个协查函件一张表)。回函中有电子数据的,应当用磁盘一并保存。 (三)省局稽查局负责函件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五日前,分省局回函与市州局直接回函两部分,分别统计协查情况,送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 七、其他 (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涉外分局办理的协查函件参照规定办理。 (二)本规定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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