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67号 2003-08-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56号)悉。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公司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2年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其他军工企业签订盖有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002年度生产销售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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