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复函 财税油政字[1985]第16号 1985-9-21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1985]财税油沪字第32号文件“关于执行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除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财税外字第4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已明确的钻井船、打井设备外,对从事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地震测线、海洋测深和海床调查等)作业的专业船只也包括在内。 二、按照中英税收协定和税务总局[1985]财税外字第4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英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属特许权使用费,应按其总额的70%征收不超过10%的所得税。除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外,按照合同的规定,单独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培训费等,应按中英税收协定第13条的规定办理。因中英税收协定中对这两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规定相同,可合并计算征收。 三、税务总局[1985]财税外字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对租赁贸易的租赁费应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执行。”这里的租赁费是指将租赁贸易的租金总额扣除设备价款后的全部余额部分,按对利息的限制税率征税。 (本文件有删节) 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局 1985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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