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3]92号 2003-12-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暂不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二、我省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按季结算。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中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款结算时,应以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所缴税款大于定额的,按实征收;小于定额的,按定额补缴差额。 三、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各地可在原椭圆代开票章上加刻地方税务局代码即可。 四、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在每月21日传送当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请各市、州局将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传送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于10月2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五、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确保在2003年12月26日前完成本地区全部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2003年12月27日到省局专题汇报原因。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未尽事宜,按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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