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2号 1995-01-13 现将《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5年01月13日 关于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会议纪要 1月3日,常务副省长王克英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税务机构分设后如何划分征管职责、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省政府秘书长黄石根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王克英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对税务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对机构分设以后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对广大税务干部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了1994年度税收任务表示满意。 1994年度我省税收任务完成较好,但据反映。少数地方也存在数字不实的情况。会议要求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金库对1994年的入库税收进行认真核实,该调整的要调整,应退库的要退库,坚决纠正个别地方存在的税收收入虚假因素和“寅吃卯粮”的情况。 会议对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设后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现纪要如下: 一、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税收征收入库工作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4]59号)执行,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随增值税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亦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入地方金库的50%,其中25%为地方留成增值税,其余25%按所得税20%、城建税3.5%、教育费附加1.5%入库。除以上附征的3种地方税以外,其他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管理。 二、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业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在湘兴办的企业中,1993年底前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的企业及其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凡地方企业控股的,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按控股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凡中央企业控股的,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按控股比例分别入地方金库和中央金库。 四、税务登记。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和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外,凡具有缴纳地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凡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只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只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五、发票管理。总的原则是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管理。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如工业企业销售发票、商业零售发票以及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印制管理;凡缴纳营业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管理。 从事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行业的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外,所使用的票据由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管理。 会议强调,分税制和税务机关分设,都是改革的产物,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在进一步明确征管范围的目的,也是按照分税制的要求,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征管机关和纳税人各有所遵循,依法有序地严格税收征管,确保国家收入不流失,同时又不使纳税人增加工作环节。基层税务部门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要急于表态,要加强请示汇报,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分头贯彻执行。两个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团结协作,遇事多商量、多配合,以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千方百计完成税收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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