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发[1994]3号 1994-01-20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各市局票证管理所按照印制普通发票的规定审批后到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票证管理所发售到县、区支局设立登记簿,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证明单要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严防丢失。 二、证明单票头印法:第一行,县(市)支局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县(市)支局;区支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支局;省直属分局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省分局。第二行印明“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各联次用途在右例印明(详见附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监制章)套印在第二联证明单票头正中央,其套法按照印制发票的规定处理。印制《证明单》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证明单印色为棕色;第三联留存联印色为黑色。 三、各市局票证管理所在印制前要调查使用量,严格控制印量,避免损失。《证明单》价格按照18开普通发票价格执行。 附件: 1.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票样)(略) 2.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略) 辽宁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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