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采购[2007]1750号 2007-8-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9]134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50号]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二00九年七月二日起,全文废止。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内容是: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采购人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类别”(指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代理机构)上出现的误操作等情况,需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择。 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各单位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此项工作。市财政将开通网络监控系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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