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100号 2003-07-30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除旅店业住宿业务外,194号文件所述其他行业减免税不再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19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餐饮业”包括旅店业中的餐饮业务。 三、采用核定征收的业户是否继续调低定额,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和附加税费的减免及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57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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