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许可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有关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4]236号 2004-08-26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89号)下发后,部分市州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来电询问申请审批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具体受理方式和审批程序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的方式。为便于审批机关审核和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申请人原则上应直接书面申请。为方便纳税人,也可以采用挂号邮寄、传真的方式申请。待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有关电子申请方式的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请方式,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采用规范的格式文书向国税机关提交全部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根据省局规定,“较大”是指申请人年用票量在10万份或者4000本以上)或者统一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3、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表(原件)1式2份; 4、根据规定设计的拟印制的发票式样1式2份; 三、关于各种时限的确定。对于直接的书面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事项,其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通知、决定作出的期限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采用邮寄申请方式的,以省局收到邮件日期为收到申请的日期,若邮件内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签收日期即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日期,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5日内送达纳税人。省局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收到邮件的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税务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政机构挂号回执上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若邮件内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没有规定的格式文书,需要补正的,应当在5日内发出《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受理补正材料的申请,以省局收到补正材料邮件的当日为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时间,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送达纳税人。省局在收到补正材料后的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对于通过邮件收到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省局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给申请人。 (二)以其他方式提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在相关条件成熟后再补充规定。 四、关于各级国税机关的业务衔接 (一)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市州局批准同意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尚未用完的,许可决定继续有效。企业申请续印时,不改变已批准发票式样的,只需凭此前审批决定,到当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的印制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由各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纳入本地的发票统一印制计划,上报省局印制;改变已批准的发票式样的,应当重新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二)初次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按照鄂国税函[2004]8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由省局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纳税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发票印制手续。由各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纳入本地的发票统一印制计划,上报省局印制。 (三)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获准许可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申请续印时,不改变已批准发票式样的,只需凭已取得许可决定书,到当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的印制手续,由各地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纳入本地的发票统一印制计划,上报省局印制;改变已批准的发票式样的,应当重新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四)纳税人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局委托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核查,核查的情况要按省局要求的时间上报,以便省局适时正确地决定。 纳税人取得印制带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许可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其具备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省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对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单独造册登记(式样附后),以市州局为单位,每半年向省局征管处报送一次报表,报送的期限分别为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20日内报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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