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86号 1997-08-0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07号)抄件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内道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以及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入,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收取公路路产赔偿费收入,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非经营收入发票》。 附件:粤地税函[199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1997年7月11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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