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2001]581号 2001-07-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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