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 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106号 2000-06-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地税局的规定,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及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最终售价为0.85元/份。 二、以上两种专用发票,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