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函字[1996]3号 1996-12-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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