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9]91号 2009-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1、符合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关于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省内来我市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有效证明,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归属向我市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2、对省内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并属我市国税部门管辖的外来建筑安装分支机构申请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其提供我市主管国税机关的相关证明(完税凭证或登记资料),未能提供的暂不予开具发票,待其补正后方可开具。 3、来我市登记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由其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分配表,按照表上计算的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未能提供分配表的,应按销售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其提供分配表后,再按分配表确定的分摊税款多退少补。 4、对不符合二级或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省内来我市经营的建筑安装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不能同时符合浙地税发[2009]5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销售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中未能提供《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视为无证经营,其申请开具发票时按临时经营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省外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对于省外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和国税函[2009]2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意见: 1、符合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关于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省外来我市经营建筑安装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登记和发票管理比照本通知第一条第1、2款执行。 2、来我市登记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由其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分配表,按照表上计算的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不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未能提供分配表的,应按销售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其提供分配表后,再按分配表确定的分摊税款多退少补。 3、按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对以总机构名义来我市进行建筑安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包括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务管辖权为地税机关。对其中只持《外管证》但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主管地税机关按销售额1%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或工程完工后可进行清算,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按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未能提供《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视为无证经营,其申请开具发票时按临时经营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管理 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管理仍按浙国税征[2006]2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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