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2]127号 2002-10-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单价标准,随电费向用户一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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