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3]121号 2003-08-14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省地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修订《安徽省地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8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