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4-12 税屋提示——依据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税务登记证件。 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请于4月30日前持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采集。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如果需要使用税控设备或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的试点纳税人,请先到工商部门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申领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领和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手续并领购发票。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冠名发票库存数量较大的,可由试点纳税人提出申请,适当延长1-2个月的使用期限,冠名发票库存量不大的,应抓紧时间,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套印国税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当前,如果属于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免费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税控专用设备可向温州市航天信息计算机有限公司或温州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纳税人初次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元)以及技术维护费(330元/年),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需要纳税人承担。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或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可选择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其中任一公司签订并开通vpdn账号,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另有规定除外),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另有规定除外),首次增值税申报纳税,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已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案,营改增后仍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未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营改增后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七、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含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机关暂委托地税机关征收,其征管方式和办税地点暂保持不变。 2.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试点纳税人积极配合各主管国税机关工作。同时,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尽早与各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银税协议等相关手续。 3.为确保您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请您积极参加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 有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税收文件和办税指南,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或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 www.zjtax.gov,cn/pub/wzgs/)进行查询。 本公告之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VPDN开票)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 2.温州市各主管国税机关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3.增值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市区服务网点及联系电话 4.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的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浙江浙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VPDN开票)服务网点及联系方式
附件2: 温州市各主管国税部门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附件3: 增值税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市区服务网点及联系电话
附件4: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的解读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国地税征管业务无缝衔接,保证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为方便试点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到税收征管管理权由地税机关划归到国税机关,试点纳税人需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税控专用设备发行、税收优惠备案等相关手续。为方便试点纳税人顺利、快捷地向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2016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和纳税人需求,制定了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一)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机关办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税务登记证件。 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请于4月30日前持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补录、采集。试点纳税人所持有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如果需要使用税控设备或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但未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的试点纳税人,请先到工商部门换发五证合一登记证件。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发票使用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申领和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领和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的领购手续并领购发票。 原已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冠名发票库存数量较大的,可由试点纳税人提出申请,适当延长1-2个月的使用期限,冠名发票库存量不大的,应抓紧时间,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套印国税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四)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当前,如果属于应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或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免费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税控专用设备可向温州市航天信息计算机有限公司或温州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纳税人初次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价款(金税盘或税控盘490元、报税盘230元)以及技术维护费(330元/年),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需要纳税人承担。 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本数)或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可选择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其中任一公司签订并开通vpdn账号,可网上办理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另有规定除外),应自2016年6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另有规定除外),首次增值税申报纳税,应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按次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向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已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政策备案,营改增后仍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未向地税机关办理过营业税优惠备案,营改增后属于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第一个申报期前或申报时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手续。 (七)其他事项 1.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含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机关暂委托地税机关征收,其征管方式和办税地点暂保持不变。 2.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试点纳税人积极配合各主管国税机关工作。同时,请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尽早与各主管国税机关联系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银税协议等相关手续。 3.为确保您及时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和办税流程,请您积极参加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 有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税收文件和办税指南,可登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营改增试点工作专栏”或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 www.zjtax.gov,cn/pub/wzgs/)进行查询。 (八)公告附件分别为市区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地址及咨询电话和两家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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