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903刑初105号 詹某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09
摘要:被告人詹某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詹某德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苏0903刑初105号

  发文日期:2020-11-28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903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德,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XC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饶平县。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东方,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德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德及其辩护人许东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将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金国峰(均已判刑)于2015年11月份左右,通过伪造资料等方法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注册成立盐城市川川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到税务机关领取了该8家公司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詹某德等人于2015年12月份左右,通过李欠富(已判刑)的介绍,冒名从王某等人手中以合计16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被告人詹某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金国峰、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詹某德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詹某德的辩护人许东方提出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詹某德具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詹某德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左右,王某、金国峰(均已判决)通过伪造资料等方法在盐城市盐都区境内,注册成立盐城市川川贸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到税务机关领取了该8家公司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詹某德等人于2015年12月份左右,通过李欠富(已判刑)的介绍,冒名从王某等人手中以合计16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800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国峰、王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酒店宾客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工资表、户口注销证明、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詹某德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詹某德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从被告人詹某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及过程来看,均是由其本人直接实施的,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詹某德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现实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德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卢建娅

  审 判 员  高爱军

  人民陪审员  张锷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许冬梅

  书 记 员  葛美琳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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