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206刑初641号 谢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06刑初641号

  发文日期:2021-12-14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206刑初641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1,男,1976年1月9日生,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9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及辩护人钱国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1作为江阴市慧荣装饰材料厂的实际负责人,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约8%-9.5%的开票费方式,通过黄建平(已判刑)介绍、决定,从江阴市金弘古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为江阴市慧荣装饰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70862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76936.59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1的供述和辩解,涉案人员黄建平的供述,证人奚某、王某、闵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记帐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发票认证明细,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被告人谢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1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1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全部税款,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属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缪月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琴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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