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有新规定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在12个月内其销售额必须达180万元。现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1月1日起,该标准从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之一:在12个月内其销售额必须达180万元。现增值税转型,从2009年1月1日起,该标准从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那么,一个企业从2008年5月起,已累计销售90万元,估计到2008年12月31日止,销售总额将达150万元,请问以2008年的销售额为基数在2009年1月份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法规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务院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保证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

  一、本通知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贵公司不是“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万元,并且财务核算健全,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立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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