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外[2002]2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6
摘要: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代付服务费用,如果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向其子公司收回所代付的费用的同时,收取了代理费用,应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实际取得的代理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外[2002]22号        2002-11-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不与其提供服务的子公司签订具体服务项目的合同,而是采取按一定比例在各子公司间分摊服务费用的,其计算分摊比例的方法、分摊服务费的比例在各子公司间必须统一,并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

  二、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代付服务费用,如果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向其子公司收回所代付的费用的同时,收取了代理费用,应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实际取得的代理费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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