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海南、云南省和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精神。现对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及其成员企业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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