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进口中央储备粮油办理退保结关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12]2号 2012-01-06 北京、天津、石家庄、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黄埔、南宁海关: 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于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已凭保放行进口的中央储备粮油,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中的申请单位与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而导致无法正常办理退保结关手续。因此请总署协调解决上述问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11年5月联合下发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3号)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等)均可享受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有关免税进口额度下发前,对上述有关公司进口的储备粮油可先凭税款担保办理放行手续。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在前期委托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申报进口部分粮油并凭保放行,相关报关单的收货单位为中储粮总公司。同年11月下发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中央储备大豆和食用油轮换免税进口额度的通知》(财关税[2011]67号)明确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为2011年度中央储备大豆和食用油的进口单位,从而造成主管海关随后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中的申请单位与已凭保放行货物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不一致。 鉴于以上情况,为保证有关中央储备粮油的顺利进口并简化操作,经商监管司,进口地海关在办理上述凭保放行的中央储备粮油退保结关手续时,对于《征免税证明》中的申请单位与相应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不一致的,可采取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直接修改报关单收货单位的方式办结有关手续,无需要求有关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重新出具《征免税证明》,也不必重新填制报关单。但对于《征免税证明》与报关单中的数量及其他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29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抄送: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 2012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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