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运输首程为空运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2]123号 2012-08-16 拱北海关: 《拱北海关关于运输首程为空运是否适用“直接运输”问题的请示》(拱税发[2012]4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则八规定,产品运输途经非缔约方境内期间,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未经任何其他加工或处理的,可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规则二十一规定,产品运经非缔约方境内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符合规则八要求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19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来函所述货物从马来西亚吉隆坡空运至香港,再从香港海运至珠海,其运输方式为“空运+海运”。因此,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只能提供空运单(马来西亚-香港)和海运提单(香港-珠海),而不能提供联运提单。货物运经香港期间,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上加盖了“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经加工”印章。从所提供的有关单证看,货物运输路线、物流单证是清晰、完整的,经香港中转证明文件符合要求。鉴此,如经你关审核和查验,进口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与申报相符,该批货物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协定税率。 此复。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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