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农产品普通销售发票可按发票票面额的13%作进项税备抵。 问题1、如果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可否要求其开具普通发票亦按票面额的13%作进项抵扣? 2、如果问题1答案肯定,则购货方若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要求销售方开普通发票按票面13%作进项抵扣? 3、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只能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售货方开专用发票,则其可抵顶的进项无形中少于自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发票进项,此种情况如何理解?此种销售专用发票亦按票面额的13%确定进项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第三十一条解释,“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第五条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规定: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也有进一步的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还会受到相关处罚。 据此,不存在你所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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