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就业难和用工难问题是很正常的事儿,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必然要求。鼓励灵活就业、灵活用工是很正常的政策导向,并不存在问题。由此,衍生了许多涉及用工的平台企业。满足市场的中介服务的平台企业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政策也没有问题,但是越来越多的涉及用工服务的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平台企业的运作,有点类似的是P2P。仔细想想P2P的结局,可能可以对当前的用工型平台的经营模式有所启发。无论网贷,还是灵活用工、灵活就业,政策本身没有问题,但总有人喜欢突破政策界限,大搞模式“创新”,也就出现了问题。 P2P等网贷企业,因顺应民间借贷的需求,政策允许点对点的撮合服务而迅猛发展,如果合规经营,本身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但是,自从“创新”出“N理论”之后,就逐步走向了非法吸储的边缘,叠加经营者自以为可以容忍的“死款”之后(即达到总体赢利的目的和高息的补位),达到资金断裂的程度或卷款走逃的目的,就走向了“诈骗”的结果。 对于政策鼓励的灵活就业、灵活用工,基本概念是什么呢? 灵活就业,一般是指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从事多份工作(一般是工作时间有自主权,有增加收入的需求。更多的可能是相对的低收入人群对收入需求,也包括总体收入并不见得低的自由职业者)。 灵活用工,一般是指企业之间对于因暂时性用工不足的企业对其暂时性富余人员(一般是有专业技能人员或者熟练工)允许借用到暂时性有需求的用工企业使用。目标是成本暂时性可以转嫁,又能够保留对这部分自身有特殊需要的人员的稳定。 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复杂一些。 为了突破原有关联渠道的有限对接,解决信息不对称、难以有效快速对接问题,由此产生用工平台的撮合服务。 一般来说,用工薪酬结算与撮合服务结算是两个不同的结算环节,并不能简单的给予混同。一个以撮合服务为主业的平台企业如果试图开具全额发票,那么涉嫌虚开的可能性是极强的。我的观察,以所谓解决发票问题为主业的“平台企业”,基本上是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道理非常简单,没有一个平台企业会傻傻的养着一批人等待用工单位用工。当然,也不可否认合规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等形式的平台企业的存在,核心在于实质性经营内容的界限。 无论灵活用工平台还是物流服务平台(仅指某些本身不具备运输能力的)等等,平台可以专注于某一领域的业务,但离不开其业务的本质核心——撮合服务。如果把撮合服务做成全额开票业务,那么就是脱离了业务本质,也就危险了。 但,往往有许多人存在模糊的认识,被一忽悠就冲进去开票了,还自以为很有业务真实感的样子…冲进撮合服务市场开具全额发票,再有借口也是自欺欺人。 对于所谓的新业态,有人说,好好的政策被有的监管部门念歪了“经”,我觉得还需要加一句:好好的政策“经”被人歪着念了。 写在后言:改革需要刀尖上的舞者,但不会容忍刀尖上舔血的人。 此文仅属随笔而已,阐述并不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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