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营业税会计处理举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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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17
摘要: [例]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4年6月有关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承包工程收入 US$300000 劳务合作收入 US$100000 技术服务收入 US$100000...
[例]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4年6月有关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承包工程收入 US$300000
劳务合作收入 US$100000
技术服务收入 US$100000
房地产经营收入 US$200000
服务经营收入 US$60000
其他经营业务收入 US$40000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US$5000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US$30000
递延营业收入
承包工程收入 US$120000
技术服务收入 US$80000
6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US$=¥8.0
按规定,该企业以10日为一期纳税。以上月税款为基数预缴,月度终了后次月初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该企业5月份税款为270000元。
6月11日、6月21日、6月30日企业按规定预缴1-10日、11-20日、21-30日税款时,应分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000
(270000÷3)
贷:银行存款 90000
按规定,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应属于“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技术服务收入、服务业经营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科率为5%;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为5%;房地产经营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其折合率可以采用营业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则应纳税额为:
营业收入应纳税额:
承包工程收入应纳税额=300000×8×3%=72000元
劳务合作收入应纳税额=100000×8×3%=240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税额=100000×8×5%=40000元
房地产经营收入应纳税额=200000×8×5%=80000元
服务业经营收入应纳税额=60000×8×5%=24000元
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应纳税额: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应纳税额=5000×8×5%=2000元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应纳税额=30000×8×5%=12000元
递延营业收入应纳税额:
承包工程收入应纳税额=120000×8×3%=288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税额=80000×8×5%=32000元
全月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72000+24000+40000+80000+24000+2000+12000+28800+32000
=314800元
则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 31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4800
月终,企业“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资料如下:
企业应补缴税款=314800-270000=44800元
实际补缴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4800
贷:银行存款 448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方 贷方
90000
90000
90000
314800
合计 270000 314800
若企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则月终后企业实际缴纳6月份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14800
贷:银行存款 3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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