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和“两型”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2]28号 2002-02-0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省政府于2001年12月30日颁布了《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决定》(省政府令[2001]第26号)。《决定》中已宣布废止《河北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沧渤海湾经济开放区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冀政[1988]92号)、《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991]59号)、《河北省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1]第67号)、《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994]第100号)等四个政府规章。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凡上述文件规定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税收优惠,一律停止执行;对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尚未到期的新办和“两型”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一律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各市局对恢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两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部署,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了解涉外税收政策的变化,理解变化的背景和意义,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 四、要尽快摸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情况,组织人员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一次彻底普查,并把普查结果按附表要求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同时,在普查的基础上,要分级建立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底册,并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实行重点监控。 五、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01年按规定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各市局要在2002年年底前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予以追征。 六、2002年车船使用牌照税一月份的征期已过,所以,今年上半年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改为三月,下半年及以后按规定征期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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