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0]173号 1990-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2年7月1日起第三条废止。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3项失效。
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法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2.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3.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 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依据本文法规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本法规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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