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作用是判断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有了纳税的义务。有了纳税义务但并不一定必须马上去申报缴税。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缴纳时间并非是同步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区分两种情况: 一、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也就是说,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申报缴纳时间为办理权属登记前即可,而不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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