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8]635号: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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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9-11
摘要: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填报的补充说明
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税函[2008]44号原《通知》的填报说明进行填列是符合逻辑稽核关系的,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支机构如果还一味追求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则会苦于无法填报,国税函[2008]635号的及时发布,避免了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分配后苦于无法按照稽核关系填报纳税申报表的矛盾。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6月累计实际利润额为200万元,下属四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以及基期年度2006年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总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序号 组织机构 税率 2006年度 2006年度 2006年度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职工工资总额
1 总机构 25% 2000 5000 500
2 分支机构一 25% 400 100 500
3 分支机构二 25% 300 200 400
4 分支机构三 15% 200 300 300
5 分支机构四 15% 100 400 300
6 分支机构合计 1000 1000 1500
7 合计 3000 6000 2000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过程如下:
一、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700/1000)*0.35+(300/1000)*0.35+(900/1500)*0.3}=106万元
应纳税额为:106*25%=26.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26.5万元*25%=6.62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26.5元*25%=6.625万元
分支机构一就地预缴26.5万元*50%*{(400/700)*0.35+(100/300)*0.35+(500/900)*0.3}=6.41万元
分支机构二就地预缴26.5万元*50%*{(300/700)*0.35+(200/300)*0.35+(400/900)*0.3}=6.84万元
二、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300/1000)*0.35+(700/1000)*0.35+(600/1500)*0.3}=94万元
应纳税额为:94*15%=14.10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14.10万元*25%=3.52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14.10万元*25%=3.5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就地预缴14.10万元*50%*{(200/300)*0.35+(300/700)*0.35+(300/600)*0.3}=3.76万元
分支机构四就地预缴14.10万元*50%*{(100/300)*0.35+(400/700)*0.35+(300/600)*0.3}=3.29万元
计算完毕汇总如下表格所示:(见附表)
其它分支机构同样填报。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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