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1]7号 2021-04-23 税屋提示——依据青财税[2022]1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1〕1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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