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全文失效] 鲁地税地字[1996]3号 1996-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修改为:“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据实核定。”删去第六条。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3.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据各市地反映,房产税有些政策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其房屋评估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 二、[条款修订]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税屋提示——第二条修改为“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是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的房产属于企业的开发产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因此,此类房产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用于出租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条款废止]福利企业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各地要做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于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不属于免税范围,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条款废止]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 集贸市场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省局曾以[87]鲁税三字25号通知下放各市地根据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的具体情况确定。近几年,我省市场建设发展较快,已形成规模,应按新的情况划分征免。对集贸市场用房按下列原则掌握:对简易市场的房屋,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对新建的较繁华的市场用房按规定征税。具体划分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的计税问题 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房产价值的,应按房产原值征税;对企业固定资产帐不记载房屋价值而出租的职工宿舍,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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