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4号(经济发展类372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20]220号 2020-09-29 宋治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降低制造业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用工大户企业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扶持力度,对困难企业延长缴纳税款时限的建议 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其渡过难关,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 1.在增值税方面,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等,明显降低了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特别是,制造业适用税率由17%大幅下调至13%,降幅高达23.5%。2020年,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相关行业的影响,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增值税支持政策:如,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l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等等。 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已出台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优惠;自2018年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政策;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8年起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等。 此外,2019年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财产税方面,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两税。疫情暴发后,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操作办法,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4.在收费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纾困发展,主要包括: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免征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比较充分的体现。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 二、关于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融资方面降低贷款利率、免收担保费、放宽展期续贷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的建议 (一)关于降低贷款利率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融资方面降低贷款利率,提供低息贷款。 (二)关于免收担保费问题 目前,财政部已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三)关于放宽展期续贷条件问题 2020年6月,财政部配合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底,着力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流动性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您所提的建议,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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