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0]70号 2000-06-07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转发给你们。此文是针对我市目前商业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新情况下,就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其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作的批复。其他行业若有类似情况,应上报市局审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