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60号 2005-03-0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但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且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盟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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