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397号 2003-1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总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