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54号 2005-11-0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和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诲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冲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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