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政策干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案例】株洲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氨氮废水、城市垃圾废水及化工高难度废水等EP、EPC建设工程,是集环保技术开发、工程设计、装置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全产业链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020年该纳税人共计扣除研发费用一百三十余万元,有效的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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