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8]355号 2008-12-2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五项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对因新旧政策调整而造成税款多退(免)或少退(免)的,各地应按规定及时督促纳税人予以补缴或予以足额退(免)。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到所属相关纳税人,督促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认定,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同时,要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退免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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