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岸直航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277号 2008-12-2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峡两岸“大三通”已全面启动,我省的福州、松下、宁德、泉州、肖厝、秀屿、漳州、厦门八个港口被确定为对台开放的海运直航港口。为了服务两岸“大三通”,现对闽台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和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明确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 二、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两岸船舶运输收入对台支付免征营业税证明,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闽地税办[2002]11号)规定执行。对我省直航船舶运输公司提交办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直航港口所在地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两岸海运直航有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加强相关税收管理服务措施,指定人员负责,学习熟悉相关业务,建立和畅通申请办理渠道,规定办理时限,提供便捷服务。工作中遇到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涉外处)报告和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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