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2
摘要: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15号     2009-01-2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精神,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乡农民工(指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劳动者,下同)初次创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返乡农民工办理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待遇,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要开设绿色通道,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税收服务。

  八、[条款废止]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