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38号 2009-10-13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2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现对我市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如何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征收增值税的方式 大连市目前有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即大连后盐、大连二手车、大连大汽贸、开发区、金州、普市、瓦市、庄河),鉴于这些市场都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人员配置齐全,并实行一站式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采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方式征收增值税。 二、代征事项说明 (一)由主管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范本请在FTP网/下载/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中下载。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准备好代征前有关事宜,包括软件安装、相关培训、购置电脑,打印机等。 (三)交易市场代征二手车增值税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易市场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取、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由于纳税人不是固定户,所以代征单位使用单机打印完税证。每天代征单位应持打印正确的完税证到税务所,税务人员核对后,由税务人员在CTAIS“税票录入”中录入总数,保存、不打印,然后在“现金汇总”中汇总,打印出汇总缴款书。代征单位应于开具完税证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持汇总缴款书及现金到银行缴税。 (五)根据代征协议规定的时限,代征单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到税务所结报缴销。 (六)代征单位领取、保管、填开、结报缴销税收票证按照《大连市国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有权核价部门核定的二手车交易价格,否则按照核定价格征收增值税。 (八)纳税人交易车辆发生车辆退办的,由代征单位受理并审核后送达税务所办理退税,不得坐支。 (九)自2009年11月1日起,暂在大连后盐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代征试点,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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