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补缴条件方可补缴。政策出台至今,我市人社部门严格审核,持续对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证了补缴工作有序合规。 弄虚作假补缴社会保险费,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近期,网络上出现代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虚假广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家要高度警惕,不要轻信。我市打击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放弃侥幸心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合理合法参加社会保险。 1、对提供虚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提供虚假档案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提供虚假法律文书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在外地违规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转入我市的,一经发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协助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查处。 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请到人社局官方网站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了解相关补缴政策,不要相信网络上的虚假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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