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4
摘要: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 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关于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过程中涉及的
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问题的解读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相关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从201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局申请办理售付汇证明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营业税的同时应扣缴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按规定可以免于办理售付汇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可不申请开具售付汇证明,但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外付汇时履行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二、时间规定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2010年12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申报时间。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一致,所以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加以判断。凡按上述规定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含)后的均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三、计税依据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四、税(费)率问题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税率规定如下:
1、城建税的税率按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

五、减免税规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仍应按《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另:为配合该项政策执行,我局对售付汇证明申请表做了变更,请您从以下地址下载表格 /hefei/bsfw/xzzx/bdxz/1231036162735852.htm ,原表格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税局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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