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9]88号 2009-06-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及关联方资产转让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不按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不得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自行申报扣除。已申报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资产损失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各市审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资产损失的审批时限。由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158号)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