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9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24
摘要: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十二)加大就业服务力度。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方、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从业人员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从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实训基地。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

  (十四)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家庭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大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清理整顿和经常性监管,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标准,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同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实行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备案制度、信用管理制度、服务登记制度和员工定期体检制度,保障所服务家庭的安全。建立家庭服务业考核评价体系和经营信用体系,实行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和基于行业自律的市场退出机制,切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五)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探索符合家庭服务业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实行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切实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居民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十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在各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定和服务纠纷行业调解,拟定家庭服务协议和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搭建企业和用户联系平台,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做好行业统计调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确认雇主身份和健康状况,并与所服务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将服务协议的内容告知家庭服务人员。以中介名义介绍家庭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十八)维护家庭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庭服务业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逐步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风险。

  (十九)妥善解决从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庭服务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庭服务人员的特点,对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健全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对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司法援助力度,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和残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促进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交流,开展跨区域合作与交流,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

  (二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政策,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必然性、现实性,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理解支持、正确对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家庭服务技能大赛和家庭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河南振兴和中原崛起的战略高度,重视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措施办法,切实推动全省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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