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1]9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24
摘要: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1]97号            2011-8-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推动全省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是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二)指导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扩大就业;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家庭服务网络覆盖全省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种类齐全、服务质量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省,能够基本满足家庭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定本地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指导目录,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支持方向和保障措施。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需求社会化、生活节奏快速化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居民消费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五)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家庭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品牌,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推动家庭服务业品牌化输出。

  (六)支持服务平台建设。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统筹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验收合格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七)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推动家庭服务向社区延伸。完善现有社区功能,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支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出租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到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各类专业化服务。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八)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非营利性社区型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对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立登记前置许可,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使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家庭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的,均可申请使用省级名称。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作为家庭服务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各地家庭服务市场应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资金奖励、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方式,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允许各级政府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用于离休老干部、老红军、老劳动模范、老优秀教师、低保老人、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老人和困难群众等特殊帮扶对象。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十)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一)着力解决融资问题。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办家庭服务机构或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的,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家庭服务业实体,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予以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家庭服务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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